宋代的税收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9页(1158字)
宋代在沿袭唐中期两税法和五代十国时旧税的基础上,赋税的种类和办法有新的发展和变化。
1.田赋:宋代两税法分田赋为五类:(1)公田之赋。是农民耕种官庄、屯田、营田等官田所纳的税租;(2)民田之赋。即农民耕种私田所纳的税;(3)城廓之赋。
即城市店宅和园田所纳的税;(4)丁口之赋。即人头税,也叫丁钱、丁米或丁身米钱等;(5)杂变之赋。即正赋以外的各种杂税和折交的土特产品。
纳税物品分四类:一是谷,有稻、麦等7种。二是帛,有绫、绢等10种;三是金铁,有金、银、铜、铁等4种;四是物产,有六畜、茶、盐等6种。
此外,还有繁重的田赋附加税。神宗朝,王安石行方田均税法,其要点是:对各州县已垦种的田地作一次清查,以四边各千步作为一方,进行丈量,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五等,规定每亩税额。
从而使赋税负担与土地实数相符,限制了豪强地主不纳税或漏税的行为,保证了田赋收入。后因遭豪强地主和守旧派的反对而废止。
2.盐、茶、酒、矿等税:仁宗末年实行“钞法”,把官盐改为商运商销,即商人纳钱买钞(购盐证),凭钞到产地领盐自由运销。这是我国“票盐法”的开始。
钞法的执行使官商两便,稳定了盐税收入。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实行“引法”,商人买引,按盐引限定的运销地域、纳税期限、装运重量和盐价,凭以领盐运销。
此后,盐税复杂、附加大增,导致盐价高涨。宋初茶专卖。
到仁宗嘉佑时改为通商法,即园户交茶山租钱,茶商缴茶税,两方可自由买卖,废除专卖,改征茶税。酒税从初开始征收。从庆历二年(1042年)开始收酒税附加,酒税加重。宋代矿产主要有金、银、铜、铁、铅、锡、水银、朱砂、矾等。
宋太祖时,对矿从轻征税,征收实物。太宋淳化元年(990年)对池塘河湖鱼鸭之类免税,但经市销者征税。
3.商税、契税及其他杂税: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制定了商税则例,榜示应税货物,由专设的商税务负责征收。自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诏令各州县以淳化元年起前三年间的最高征收数为以后征商税的标准额,完不成的要受处罚,税有限额从此开始。契税在隋唐时废止。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年)开征印契钱,凡典卖田宅的限两月内交纳。
北宋末年至南宋间,军事频仍,开支浩大,每为财政需要,巧立名目,增加赋税。例如:以官命名的“经总制钱”,还有“月桩钱”、“曲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等等,都是为筹集军费的一种苛索。
宋代实行一种职役。主要有:衙前(主管府库、运送官员和迎送官员)、里正、户长、乡书手(督课赋税)、耆长(弓手)、壮力(逐捕盗贼)及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供官府使令。此外,还有杂徭,也叫“夫役”,多从事水土修筑工程,常在春闲征集。
神宗照宁四年(1071年)实行雇役,凡纳免夫钱可免服实役,即以钱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