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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50: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32页(1002字)

民国时期(1912-1949年)的税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税收,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剥削,对广大人民的残酷压榨,更加深化。

在税收制度上,北洋政府期间(1912-1927年)基本上是沿用清后期的旧税制,虽也着手整顿,但因军阀割据,无何成效。国民政府期间(1927-1936年),经过整旧建新,使封建税制逐步演变形成近代资本主义税制体系,但人民的税负则更加沉重。

国民政府以关、盐、直、货四大类税为国家税收,是当时中央财政收入的四大支柱。

1.关税: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沿用清末旧制继续征收海关税和常关税。

迫于全国人民要求收回关税自主权的压力,曾先后几次对外交涉,要求修订关税税则和收回关税自主权。但由于帝国主义列强不愿放弃在华权益,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民国16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立即宣布关税自主,实行固定税则,但因列强反对,乃采取协商办法,以期逐步解决。后与各国协商,终于从1931年起我国自定的关税税则得到实施,同时废除了厘金税、常关税、沿岸贸易税等。2.盐税:北洋政府盐税沿用清制“引法”,各省自定,极端混乱。由于民国二年因善后大借款,盐税的征管权也落入洋人之手,被迫整顿盐务,将盐引制改为自由贸易,公布了《盐税条例》,但因军阀割据,很难执行。国民政府成立后,对盐税进行多次整顿,主要是:于1931年3月将各省盐税附加一律划归财政部统一核收整理,同时公布了《盐法》七章。1942年为适应战时需要,彻底废除专商引岸法,实行食盐专卖制;至1945年又恢复征税制度。

抗战时期盐税是国民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于1947年公布《盐政条例》,明确永远废除盐商专卖“引岸制”,完全实行民制民运民销的自由贸易制,取消战时盐价管理和附加税等。3.直接税:国民政府直接税署所主管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特种过分利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特种营业税、证券交易税等7种。4.货物税:其税种有统税、货物税、烟酒税和矿税。在民国政府时期经过税制的整顿,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系统,建立了地方税,其收入和管理权限属省、市地方政府。

除田赋外,地方税的特点是:税种较多,税源分散,征收面广,收入零星,机动性强,全国虽有统一税法,但具体征收办法均由地方自定,征免复杂,变更频繁。其税种除田赋外,还有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屠宰税、房捐、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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