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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56: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41页(363字)

春秋鲁国最早开始对井田及井田之外的私人所占有土地按亩征收田税的制度。

实行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左传》:“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

传》:“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谷梁传》:“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春秋》三传都认为“初税亩”改变了过去以农民服劳役助耕公田所产谷物为力役田税的传统制度,实行的是一种新的按农民实有土地征收产量十分之一的制度。

从土地所有制发展史来看,这是第一次以征收田税的形式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它对促进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出现和发展社会经济,起了很大的作用。初税亩代表了时代的进步,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后,各国相继进行田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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