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49页(791字)
租即田税,调指主要征收家庭手工纺织品的调税。调税起源于东汉末年,起初属于临时性的调发。
租调制产生于曹操初定河北的建安九年(公元204年)。其基本特点是依户征收粮食、绢、布、绵、麻等实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1.战争频仍,土地荒芜,人口流亡,秦汉以来一直实行的丁口税难以征收。2.战乱造成了百业凋敝,商品经济受到沉重打击,货币混乱,交易多以物易物,征收货币已不现实。
租调制的内容依不同政权统治而有所差异。曹魏的租调制规定:亩收田租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西晋时,租调征收行课田法,规定户内丁男占田七十亩,课田五十亩,丁女占田三十亩,课田二十亩,每户课田七十亩征课田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东晋时田租征收比较混乱,调税征收范围较西晋稍宽。到了南朝,租调按丁征课,规定丁男调布、绢各一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纳丁男之半。北朝和隋代的租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
北魏规定:一夫一妇纳帛一匹,粟二石,绵八两;麻布之乡调布一匹,麻十五斤;十五岁以上未娶者四,从事纺织的奴婢八,以及耕牛二十头皆纳一夫一妇之租调。北齐初继承了北魏的租调制度,后又作了一些修改: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北周时规定:有室者不过绢一匹,绵八两(非蚕乡布一匹,麻十斤),粟五斛,单丁纳有室者之半。
隋统一全国后,规定丁男一床,纳粟三石,桑土纳绢一匹,绵三两;麻地纳布一端,麻三斤,单丁和仆隶纳成家之丁的半数。
租调制持续推行了近四百年,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唐朝前期租庸调制的推行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