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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3: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52页(1030字)

唐代前期实行的主要赋役制度。

它是从魏晋北朝及隋代的租调制演变而来的,以均田制为基础,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相适应,以人丁为课征对象的定额税役制度,是古代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较为完善的形式。正式颁行于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其内容是:“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旧唐书》卷84《食货志》)。可具体概括为:1.租庸和调课征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的成丁。

2.征课形式是粟米、绢绵、布麻和力役。3.实行定额征课,即每一个成丁,年纳土地税粟二石,谓之租;根据产桑与产麻地区的不同,征收绢、绫、絁三种丝织中的一项二丈,或者布二丈四尺(开元二十五年增为二丈五尺),加麻三斤作为调;庸是力役折征的实物税,每丁年纳纺织品六丈,不纳庸税,服役二十日。4.年加役十五日可免调,三十日则租调全免。

租庸调制得以实行的条件主要有二:第一,均田制较为彻底地推行。唐代初期,统治者根据土地大量荒芜,人口稀少的情况,继承并发展了北朝以来的均田制,使大量农民得到了国家分配的土地,成为相对独立的自耕农,增强了成丁的负税能力,为租庸调的征课创造了经济条件。第二,实行了较为严密的丁口户籍管理制度。

唐政府规定一年一度团貌(县官“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三年一造户籍,不仅牢牢掌握了户与口的数量,而且也控制了丁员的变化,从而为租庸调制的实行提供了社会条件。

租庸调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于改革、完善了以前封建王朝的力役之征:首先,规定每丁岁役二十日,比南朝隋炀帝时的滥征力役大为减轻;其次,以庸税代役及加役免调、免租,不仅体现了税役制度的灵活性,而且也增加了对民户不同条件的适应性。

租庸调制在唐代前期推行了一百二十余年,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的安定、国家财政的充裕以及统治政权的巩固,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陆贽曾评价租庸调制寓征于劝,具有鼓励农民努力生产、勤奋劳作、安土重迁不脱离土地的积极意义。唐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和人口大量流亡,租庸调制存在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遭到破坏,逐渐弊坏,随之被新的税制——两税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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