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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4: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53页(1842字)

唐代德宗(公元780-805年)时开始推行的以资产为根本课征依据的综合财产税制。

是唐代中期以后的主体税制。它以土地和其他资财为征税对象,以户等高下为征收依据,以贫富程度为差定税额,以钱币和粮食为计征标准,以钱、粮、绢帛为征纳形式;是由理财家杨炎建议颁行,以户税和地税为主体,合并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发展而成的,是我国古代税制发展中一次重大的改革。

《旧唐书》第118卷载两税法的内容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征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具体可概括为:1.两税征课的原则是量出制入,即在征课两税之前,要计算并确定各项财政支出和税收收入,根据必要的支出确定收入额。2.民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居地入籍交纳两税,也不再区分成丁与否,一律以民户的资产作为课征两税的根本依据。

3.对居住不固定的行商,在他们经商的郡县,依据经营的货物征税三十分之一,使其税负大致与定居农民相当。4.定居民户的纳税期限有明确规定,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夏税完纳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5.两税缴纳的实体,规定依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常常以缗钱计税,多配绫绢交纳。

两税法实行的主要原因,是进入唐代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被破坏,农民大量流亡并依附于地主豪强,户籍紊乱,丁口失实,国家控制的丁员大量减少,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条件,不断弊坏,造成了税制混乱;官吏则乘机苛求,任意征敛和大肆中饱贪污,结果导致了人民负担不断加重,国家收入则有所减少,支出无法控制。为此必须变革旧的租庸调制。

而两税法得以实行则是因为:第一,唐中期以后工商业的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为实行两税法以货币计征和征商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二,庄园制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相对集中,为两税法对资产征税提供了集中、丰厚的税源。第三,刘晏在实行两税法之前对财政制度进行的部分变革和整顿,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彻底变革旧税制并推行两税法新税制创造了财政条件。

第四,户税与地税日益发展,财政地位日见重要,逐渐形成了两税法内容的主体。

两税法作为我国古代税制发展中一次重大的变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重大的财政经济意义。因为它体现了赋税发展中的重要原则:其一,两税法实行后,扩大了纳税面,国家财政收入大增,使得唐代出现了二十年间府库充牣的局面,体现了财政原则;其二,两税法变从丁课税为依资力强弱课税,实行量能征税,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三,两税法“以资产为宗”课税,大地主阶层必须多负担国税,这就从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他们极端的非生产性奢靡消费,有利于一般农民从沉重繁杂的赋役中解脱出来;致力于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生产,体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其四,两税法将户税、地税、租庸调及其他一切杂税统一合并,以钱粮计征缴纳,分夏秋两季一起征收,大大划一了税制,简化了纳税手续,减少了税收征解中的浪费和征管费用,保证了赋税收入的及时入库,体现了效益的原则。

因此,两税法的基本形态在唐代以后至明代一直被保存下来,对整个封建社会后期税制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明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年)一条鞭法和清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摊丁入地”的税制改革,都没有超出其基本精神和宗旨。

两税法具体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1.以货币计税多配绫绢缴纳,在绢价下跌的情况下,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以钱纳税,农民须以物换钱,受到了商人的盘剥。2.两税法中的地税,按各地所掌握的旧有数额,以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标准摊派,造成了税负失平。

3.“量出制入”助长了统治者的取之无度,用之无节。4.官吏勾结富豪,在财产估价上作弊,对财产不加区别征税,导致了对富家不多征,贫民不少纳的情况。

5.在两税之外随意加征,人民不堪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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