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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课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7: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58页(870字)

封建王朝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征税与抽买。

具有现代关税的性质。所谓市舶,就是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返贸易以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自唐代开始,便在沿海城镇设立市舶司,主管海上贸易并对市舶征税。到了宋代,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海上贸易进入兴盛阶段,南宋时贸易品种已达三百多个。宋政府为了“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第20页),实行了鼓励海上贸易的政策,并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秀州之华亭(今上海淞江县)、密州之板桥(今山东胶县)、温州、江阴等地设立市舶司,加强对市舶的管理与征税。凡海外诸国来华贸易或国内出海贸易的商船,都必须经市舶司检查,以禁止禁运物品出口,并对中外船货征税或抽买。对入港外商船只所载之货,市舶司先行征税,谓之抽分或抽解,即依率征收一部分物品或货币,然后再从中强行征购一部分商品,即抽买。之后才准许与民贸易。

征税的税率,通常是细货(珍奇价高之物)十分征一,粗货(国内常见价低之物)十五分取一,但亦时有变动提高,最高税率达十分之四。

对外货抽买的比例时有不同,太宗时达外商货物的50%,仁宗时30%,南宋时一般为40%。市舶课收入在英宗治平年间(公元1064-1067年)每年达六十多万缗;到南宋绍兴末年(公元1162年)仅广州、泉州及两浙。一年收入就高达200多万缗,市舶课成了国家大宗的财政收入。

元代对外贸易继续发展,政府在沿海地区设立七个市舶司,主持对外贸易和市舶征税事宜。元初,市舶课制度承袭宋代旧制,即对细货征税十分之一,粗货十五分之一。以后则不断加以发展,制定了比宋代更为完善的市舶课制度,即实行“奖出限入”的单抽和双抽之制。

单抽指对出口土货仍按通常办法征税,双抽则是对进口番货加倍征税。

世宗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确定了抽分之数和漏税之法,规定在泉州、福州等处已抽分的舶货,如在本省有市舶司的地方出卖,还要另外对细货征税二十五分之一,粗货三十分之一,以后其他地方各市舶司均仿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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