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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制钱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7: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59页(751字)

宋代以经制使和总制使之官命名所取得的苛捐杂税综合项目收入。

是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初创于宋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当时方腊在浙东起义,国家军费大增,朝廷乃命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在东南七路筹措财政收入,以解决战费之需。陈亨伯则在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创行经制钱。

其办法是在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务房钱等七色税种原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二十文。经制钱属地方附加税性质,特点是以官名定税名,不对每项税收附加单独征课,而是将各项附加归并为一个项目征收;不直接课之于百姓,而是间接课之于商贾,再由商贾通过出售物品将税负转嫁给百姓;表面上具有敛之于细,而积之甚重的优点,实则成为人民的一项沉重负担。故施行未久,便因其病民被废除。南宋时由于财政更加困难,便又重新推行,不但征收的范围、内容有所扩大,而且税率也不断提高,更增加了南方人民的负担。

在经制钱实行后不久,卢宗厚也按经制钱的方式税上加税。

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翁颜国为总制使,对卢宗厚的办法加以发展,以各种税收原定税额为基础。

增收少许,归成一项,以自己的官名为税名,称之为总制钱。总制钱实行不久便随经制钱一同被废除。

南宋时又恢复征收,并扩大了征收的色目。以后总制钱与经制钱合并,称经总制钱,原税额每千文,征收经总制钱五十六文。北宋时经制钱和总制钱两项合计,收入达200万缗;南宋初恢复征收时年收入为百万缗左右;高宗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以后,收入大增,最高达1725万缗。

后来以绍兴十九年1440余万缗的收入额作为征收定额。

南宋的经总制钱,征收十分苛重,积弊很深,成了导致其统治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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