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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67页(1428字)

原名“一条编”、“条编”或“条编法”,又称“一条鞭征银法”,是明代中期以后推行的一项重要赋役制度改革。

世宗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御史傅汉臣最早奏行一条鞭法,但未能实施。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首先在浙江施行“条编法”,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又行于江西。

神宗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张居正任首辅后下令全国清丈土地,在万历九年基本完成清丈工作的基础上,将一条鞭法全面地推行于全国各地。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存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明史》〈七〉第1902页)即:1.各类徭役并入田赋一起征收。

2.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都按田地、丁额统筹均摊。3.赋税征解由原来的粮长制改为官收官解,徭役由政府统一雇募。4.各种税役,皆计亩征银。

明代中期以后,推行一条鞭法,进行赋役制度重大改革的社会原因是:1.土地兼并剧烈,国家课田面积日益减少;人民流亡增加,国家控制纳税服役的丁口不断丧失;2.赋役册籍遭到破坏,赋役征调混乱不堪,人民负担严重不均;3.国家财政收入锐减,入不敷出,陷入困境;4.在官府苛征、污吏贫暴、豪强兼并下,民不聊生,阶级矛盾空前激化。

为了整顿财政的混乱状况,增加收入,缓和阶级矛盾,在一条鞭法大规模推行于全国之前,一些地方曾先后进行类似于一条鞭法改革的偿试,为一条鞭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这些偿试有,欧阳铎在嘉靖年间(公元1522-1566年)实行的“征一”法,即履亩清丈,定为等则,皆计亩征收银、米;“尾法”,即力差、银差都以丁粮计算,由极大至极小编成鼠尾册进行征课;“纲银”、“一串铃”及“提编法”等。都体现了均平赋役,统一征银的精神。

一条鞭法的推行,不仅具有重大的财政意义,而且也具有明显的政治与经济意义:第一,充裕了财政收支。

如一条鞭法实行后的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公元1582-1587年),财政出现了“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张文忠公集》,《奏疏》十,“文华殿论奏”)的情况;第二,整顿了赋税制度,简化了征纳手续、均平了赋役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土地兼并、限制赋税偷漏与官吏中饱苛敛的作用,缓和了阶级矛盾,维护了封建统治;第三,计亩征银,扩大了货币税征收的范围;以银代役,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这对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第四,赋役合一,改变了历代赋与役的平行征课,从制度上消除了劳役制,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一条鞭法在实行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定的流弊:1.吏书洒派增减。一条鞭法实行后,纳税人不能确切知道纳税额,这就为官吏的任意洒派增减提供了便利;2.统一计亩征银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农民纳银,须以粮换钱,再以钱换银,受到了商人的层层盘剥,税收负担自然加重;3.一条鞭法改革没有触动当时的封建秩序和生产关系,大地主富豪仍可凭借经济和政治上的特权,用不同的方法逃避,转嫁赋税。

正是由于一条鞭法的这些流弊,推行时间一久,其积极功能便逐渐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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