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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3: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0页(325字)

明清政府借口弥补所征赋税银两熔铸折耗而加征的税收项目。

明中叶后实行一条鞭法,规定赋税多以银两交纳,官府征收到的散碎银两,必须按照户部规定的成色,经过加工铸造,熔成符合标准的银锭,才能上交国库。在熔铸的过程中,常常发生亏耗。

为弥补熔铸亏耗,官府在征收赋税时,则多取于民,多征部分名为火耗。

明清二代火耗的征收数额,比实际熔铸的亏耗额要大得多,一般熔铸亏耗至多不过1-2%,但所收火耗却至少达20-30%,最高达到征收正额的50%。

这是大小官吏层层盘剥,竞相中饱的结果。世宗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诺岷疏请将每年耗银提存司库,留补无着亏空,其余分给各级官吏养廉和支应公费。火耗成了法定的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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