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2页(214字)
清代官府为了防止偷漏田赋而设立的一种方法。
始于世宗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宗旨是按田地定户,从户而征税。规定若某人在数甲数县有田,分立为数户的应归于一户;名为一户而实为数户所有的土地,则必须分记各户名下,有人未卖田地,而移住他处的,于收粮时令其改正;人居本县,田在他县的,依本籍之名,另立限单催输。这样,就使得田皆有定户,从户而征税,可避免寄托自己的田亩于他处的偷漏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