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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关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5: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4页(627字)

通常指国际间通过协商议定,相互给对方以某种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

其优惠条件,是双方自愿协议,彼此互惠的。如果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胁迫,非自愿地给予另一方以优惠待遇,同时并不享受另一方给予对等的优惠,也称为协定关税,但这是一种片面的、不平等的协定关税。

资本主义各国与旧中国政府之间的协定关税,就是一种片面的、不平等的协定关税,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不能自主地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和海关税则,必须与外国列强共同协商议定。鸦片战争前,中国实行的是“国定税则”。

海关税则的制订、修改均由中国政府自行决定,外商要求减免关税,须经中国政府批准。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

1844年3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明确了协定关税的原则,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从此,关税税则由“国定税则”变为协定关税,不经列强同意,中国不能自行修改海关税则,即中国丧失了海关税则的自订权,中国海关从此失去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功能。

第一次协定税则是1843年6月中英签订的《五港进出口应订税则协约》。新订税则,基本上以值百抽五为原则,即税率为5%;继而在中英《门条约》中,明确规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则。根据新订税则,绝大部分货物税率都比过去降低,出口税率降低了50%至80%;进口税率降低了16%至90%。不平等的协定关税是一种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的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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