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05页(617字)

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44年11月1日~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

中国当时即为该组织成员。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其宗旨是:制定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方法,确保全世界国际民航的安全和有秩序的发展;鼓励设计和采用先进的民用飞行器和操作技术;鼓励发展和完善国际民用航空的路线、机场和导航设施;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及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业务的公平机会;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业务范围:制定有关人员执照,制定飞机使用、飞机技术状态、电信、气象以及航空章程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各国在获得合适的空运设备方面互相协作;根据联合国发展计划,向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

组织机构:(1)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2)理事会,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3次会议。

(3)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1971年11月该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惟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中国政府决定承认《国际民航公约》,并自该日起参加该组织活动,从1974年起连续当选为理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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