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3页(425字)

国家军队为区分军官和军人等级、表明军官和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和军人的荣誉的制度。我国1955年起正式实行军衔制度,1965年取消,1988年正式恢复。军衔按照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衔和预备役军衔。原则上军衔高的军人为上级,但当军衔低的军人在职务上高于军衔高的军人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我国军衔分为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前者共分3等10级,即将官为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为上尉、中尉、少尉;后者为3等6级,即上士、中士、下士和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在这些基本军衔的基础上,现役军人按职务等级、教育程度、服役状况编制职务军衔及确定提升标准,按业绩和品行等因素确定军衔的升降。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与现役军人相仿。军官的军衔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士兵的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列入我国军队序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衔级制度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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