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3页(428字)

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牺牲或死亡的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安慰和物质帮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根据死亡性质不同可分别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三种情形,并实行不同的抚恤,主要有;①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国家制定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放。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③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定期抚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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