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3页(669字)

是国家对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现役军人及家属所给予的安慰和物质帮助制度。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伤残根据伤残性质不同,可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情形。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现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现役军人致残后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抚恤待遇 ①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由部队发给。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③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④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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