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3页(696字)

关于军人及其家庭抚恤和优待制度的行政法规。198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发布,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共5章4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四章优待;第五章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该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结合,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属抚恤金;现役军人伤残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伤残性质和等级,予以抚恤和优待;国家对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实行优待,其优待办法按照该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该条例施行后,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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