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页(588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除设立终审法院外,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所以裁判署法庭相当于原来的裁判司署法庭。裁判司署法庭专责审理刑事案件,审理的案件范围很广。它审理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审裁各种可检控的罪行和按简易程序治罪的违法行为,但越来越多的条例赋予裁判司署法庭更大的权力,对某些罪项可判处监禁3年,在某些情况下,罚款也较高。所有公诉罪项的诉讼程序都开始于裁判司署法庭,律政司要视案情的严重性申请将其转解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转解最高法院原讼庭审理的案件,通常由裁判司署法庭的裁判司作初级审讯,在听取供证以后,如果认为证据充分,才将被告解送最高法院原讼庭审讯,倘若被告选择自动转解最高法院原讼庭,则不须要经过裁判司署法庭裁判司的初级审讯。裁判司署法庭的法官称为裁判司,裁判司署法庭设有审裁顾问和特别裁判司,审裁顾问协助裁判司署法庭工作,这些顾问是香港居民,对香港的风俗习惯和社会传统都有较深的认识,特别裁判司懂粤语,对法律事务有经验,但不具有法律专业资历,特别裁判司专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如乱抛垃圾和轻微的交通违例事件等。裁判司署法庭每年审理的案件,约占香港审理案件总数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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