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资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6页(569字)

法国水法律中对水资源使用方面的规定内容很多,很具体:(1)日常生产和市政用水,根据水法律规定,居民饮用水生产和供应,分公共和私人两种。从公共水源供水得到的许可、租借是公共的,从私人水源通过私人渠道网供水,为私人的。法律还规定,根据许可权建立的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向街道上的喷泉,冲洗和喷洒水带(头)以及救火消防水栓供水。(2)农业用水,根据乡村法典管理农业用水规定,在不使河水受损害的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从某个流域或河道引水灌溉渠系的事务。(3)捕,乡村法典规定,在私有河渠、湖泊和水道,河岸地主有在自己岸边、河渠中心的捕鱼权。在公共水道和湖泊,捕鱼权的使用需交纳税金,领取许可证。(4)水力发电,规定使用水力资源生产水电能量须经许可和批准。给予水力发电许可权最长期限为75年。(5)工业和采矿,规定为工业目的的公、私用水都需要经批准。(6)运输,规定通航河道的河床和河水都属于国家财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宣告河道是通航河道,这是政府的特权。(7)医疗和温泉水的使用,规定建设所有天然矿泉水装置和温泉水设施,其工程位置、内容和水质分析报告,都需经公共卫生人口部部长审查批准。(8)其他公共用水,规定,游泳池的兴建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服从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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