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环境保护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5页(321字)

英国《环境法》第6节第1条规定,机构的职责是在它认为理想的范围内促进:(1)保护加强内陆和近海水域及与这些水域相连的陆上的自然景色和服务设施;(2)保护有赖于水环境的植物和动物;(3)将这些水域和陆地用于娱乐目的。在确定实施上述第3项规定的职责并采取有关步骤时,机构的职责是要考虑到慢性病人员和残疾人员需求。第2条规定,机构的职责是根据下面第40节给出的命令,采取一切随时认为是必要的或者恰当的行动:(1)保护、重新分配或者扩大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水资源;(2)确保英格兰和威尔士水资源的适当使用。但本条决不解除任何水域承保人为了履行1991年《水工业法》第37节规定的职责而开发水资源的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