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6页(244字)
旧中国对食盐征收的厘金。
属食盐附加税性质。始于清。1853年,清廷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开征厘金,初仅课商货,后又抽征盐厘。
盐厘的征收,没有统一的制度,各省各自为政,自行征收,一省之内,有征一、二次的,也有征三、四次的;有的征入境税,有的征出境税,有的征落地税。
税额各地不一,一般经过路途愈远,税款负担也愈重。盐厘通常不列入厘金项目之中,而成为盐税的一部分。1914年1月北洋政府盐务署颁行《盐税条例》,将盐厘并入盐税正税,统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