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9: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0页(483字)
对商事、产权转移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税。
采用在凭证上贴印花票的方法,故称为印花税。1624年荷兰首创,以后各国纷纷效法。旧中国清末已有开征印花税的税则,但未实行。1912年,北洋政府根据清末印花税则修订为印花税法,由参议院议决公布。
1913年在北京推行,其后各省相继开征。1914年12月又对印花税法进行了修订。
印花税课税对象,包括发货票、字据、凭单、公司股票、期票、汇票等共26种、人事凭证10种,此后范围不断扩大,几乎凡属凭据类都须贴印花,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凡票据值银元10元以上贴印花1分,人事凭证贴印花1角到4元不等。
1934年,国民政府整理印花税,制定印花税条例29条。
1935年9月1日,新的印花税条例开始实施。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颁行非常时期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印花税税率在1935年的基础上提高了1倍。为便于稽征,1940年6月又将印花税纳入直接税体系。
1943年和1945年,又两次修订了印花税法。对印花税法的几次修改,都是以提高税率增加税收为目的,同时也是为了适应通货膨胀政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