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1页(254字)
旧中国盐税收入中扣除偿付还债本息和支付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
盐税收入是清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1898的续借英德款中,曾指定宜昌、鄂岸、皖岸的盐厘作为借款担保。
1913年,善后大借款成立,盐税被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同时,规定中国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产盐地区设稽核分所,所有费用由盐税收入开支。
在支付了以上开支后,余款才归中国政府,并要经过盐务稽核总所洋会办同意后方可支用。到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又经常用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