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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自主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1: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4页(618字)

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财政、经济和文化的需要,自行制定国家关税税制,不受他国牵制。

鸦片战争后,随着“协定关税”的形成,中国丧失了关税的自订权。中华民国成立后,朝野人士痛恨“协定关税”种种弊害而致力于关税自主运动。在1919年巴黎和会时,中国代表曾提出关税自主,并以废止厘金为交换条件的要求,但和会以无权解决为词而推托。1921年,华盛顿会议又提及此事,仍无结果。

至1925年,在北京举行的关税特别会议上,各国代表对关税自主原则,大体承认。会议指出:“除中国外,各缔约国,承认中国有享受关税自主权利,应允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现行条约之关税束缚,关允中国所定关税定率条例于1929年1月1日发生效力”。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即自动宣告关税自主,并颁布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其后又对外宣言,郑重声明不平等条约应予废止,应重新订立平等及互惠的条约。1928年7月25日,财政部长宋子文与美国驻华公使尔莫在北京签订了《中美关税新约》。

随后,又相继与英、法、德、比、意、挪威、荷兰、瑞士、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订立关税条约(直到1930年才与日本订约)。国民政府于1928年12月7日公布了《海关进口税则》,1929年2月1日施行,我国关税至此基本上恢复了自主权。这样,各关行政权亦由自主,所有海关管理人员,都由国民政府选派。

同时,关税收入保管也由外国银行移到中国自己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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