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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2: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5页(919字)

亦称“继承税”。

对人民死亡后遗留下财产发生转移时向遗产继承人所课的一种税。分“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前者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课征,后者分别按各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数额课征。遗产税起源较早,古罗时代即有,当时,按遗产价值征5%,作为战士的养老金。其后,英国于1694年开征,法国开征于1703年,意大利开征于1905年,德国开征于1906年,美国开征于1916年。

我国遗产税从倡议到开征,前后经历了20余年的酝酿过程。早在1915年,北洋政府根据章宗元起草的遗产税条例(草案)和建议,经财政讨论会决定,准备开征遗产税。但由于政局动荡不定,此税未能开征。1927年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向中央政治会议提出遗产税条例意见书,再次倡议征收遗产税。

但由于其他配套法律如继承法,户籍法等未能制定施行,故此建议再次搁浅。此后,在1929年、1930年两次财政会议上,又有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动议。到1936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又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报请施行,同年12月,中央政治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遗产税10项原则。根据这10项原则,193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又重新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报立法院审议。

1938年10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受战争的影响,《遗产税暂行条例》公布后,未能立即施行,直到1940年7月1日,才正式开征遗产税。我国开征的遗产税,其征税对象和范围是,凡人于死亡时,在中国境内遗有财产的,应依法征收遗产税。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遗产的,也应征税。

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债权)。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产的继承人及受馈赠人。

起征点是5000元。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双重税率。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律按1%比例税率征税;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另按超额累进税率加征,超额累进税率共分16级,最高一级为50%,最低一级为1%。1946年,鉴于严重通货膨胀,纸币贬值,国民政府分别修订和重新公布了《遗产税法》和《遗产税法施行细则》,适当提高了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到100万元。新中国成立后,此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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