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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过分利得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3: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7页(300字)

中国对营利事业的过分利得所征的税。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对营利事业的过分利得征收“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胜利后,将其更名为特种过分利得税,于1947年1月公布施行《特种过分利得税法》,继续实行。

《特种过分利得税法》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60%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采用13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至70%的,按其超过额征税10%;最高税率为利得额超过资本额500%以上的,按其超过额一律征60%。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该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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