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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营业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3: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6页(494字)

中国对某些特殊行业或属于全国性而非某一地区税源所征收的营业税。

它的前身是银行业收益税,倡议于1931年。当时,国民政府财政部曾拟订《银行业收益税法》草案,提交立法院通过后,于当年8月1日公布,准备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商办银行的纯收益额,采用全额累进税制征收银行业收益税,由于各方面意见很大,此税法未能付诸实施。

1946年,将营业税按收支系统划分为普通营业税和特种营业税后,才在原银行业收益税的基础上,于1947年公布施行《特种营业税法》,正式开征特种营业税。征收特种营业税的行业有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及交易所内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防性省际性交通事业以及其他有竞争性的国营事业和中央政府与人民合办的营利事业。同时规定,凡已纳出厂税或出产税的工厂或出产人,免征特种营业税;已纳特种营业税的,不再征收普通营业税。特种营业税同普通营业税一样,也是以营业总收入额和营业总收益额为计算标准,采用比例税制,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计税标准的,税率为1.5%;以营业总收益额为计税标准的,税率为4%;属于国营或官商合办的制造业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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