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减租减息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5: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93页(842字)

中国现代革命党人提出并实行的革命措施,是经济分配上的革命,目的在于减轻劳苦大众的被剥削负担。

中国共产党积极主张“减租减息”,早在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即提出应“规定限制田租额的法律”。随后明确提出“减租”、“减息”的口号,并在一些农民运动地区实行了减租五至七成。

北伐军进入湖南以后,湖南各县的农民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斗争。国民党于1926年10月的联席会议也根据国共两党的协商精神,作出了“减轻佃农田租25%”(即“二五减租”)和“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20%”的规定。

继之在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土地法中,也曾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后期,随着民族矛盾的上升,中国共产党开始从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向减租减息政策转变。

1936年5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的白区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土地革命政策“改为减租减息”,同年8月正式规定减租减息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写进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减租减息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既具有革命性,又可以为着中华民族的利益而争取大多数地主阶级支持抗战;其二,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封建势力,又可以相对改善劳动人民的经济条件;第三,既符合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方向,又符合国民党的中华民国土地法精神。1942年1月,中国共产党又在《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中规定,不论何种租佃形式,一律实行二五减租的原则,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多年的欠租,应予免交,抗战前农民所借高利债款,一律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对于多年债款的清理,如付息已超过本金一倍,停息付本;超过二倍,本息停付;对于现行利息,规定由双方自由议定,但以不超过社会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为限。第三次国内革命时期,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发展生产,更快地取得战争胜利,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以前,一般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