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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6: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95页(457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武装割据地区政府颁行的财政管理法规。

1931年12月1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制定公布,条例共分14条,其主要内容是统一苏区财政收支管理。条例要求:一切财政收支概由上一级财政机关裁决;各级财政收支均于每月25日前向上一级财政机关造报预算,上一级财政机关据预算核发用款通知,下级财政机关负责人与用款单位负责人联署后领款使用;每月10日前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告上月决算并随送用款单据,以备审查,同时,财政所用帐册单据,一律遵用中央财政部统一格式。此条例颁发以后,因为各级各单位的财政收、支、管没有严格分开,会计制度尚未统一,国库制度亦未建立,故该条例颁布后,财政管理并没有真正统一起来。1933年1月,苏区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统一会计制度,提出了六点具体要求,主要是“收钱的、管钱的、领钱的、支配钱的四个机关分开”,各负其责,收支划分,统一会计科目,统一簿记单据与记帐方法,建立国库系统。此后革命根据地财政管理逐渐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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