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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7: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96页(911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颁布实行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割据区域的税收法规。

中华苏维埃在土地革命的过程中,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财政的需要,以土地税为主,逐渐建立起了包括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等内容的税收法规。最早的中华苏维埃土地税法是1928年12月的《井冈山土地法》第七条“土地税之征收”所规定的内容。最早的中华苏维埃商业税和工业税则于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修正税则条例〉的决议案》中有所规定。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并颁布了统一的累进税办法,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分五章二十二条。

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再行颁发,其名称与章节依旧:第一章总则,共两条,第一条“确定统一的累进税,废除国民党军阀政府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苛捐杂税等”,第二条“税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第二章商业税,共4条,分别规定了税率、征收办法、征收时间、免税办法,其中税率依商业资本由101元至5万元分为14个级次累进,最低者资本101元至200元征税6%,最高者资本10001元至50000元征税25%;第三章农业税共12条,比较详细地列举了征免税的原则和要求,没有规定具体的税率,税率允许各地在一定原则基础上由省县政府自定;第四章工业税,共3条,亦只对征免范围作了原则规定;第五章附则,只一条,即“本税则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与此税则同时,颁发了一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征收细则》,分“总则”、“组织与工作”、“责任与手续”三部分。

其后还附有“江西农业税的税率与纳税、免税证明书格式”。从其税率格式中见,农业税税率根据阶级成份分富农、贫下中农两个系列,以户为单位,富农从年收谷(稻谷)1担(16两秤100斤干谷为1担)至15担征税4%到22%,每担为一级,逐级累进,贫下中农从3担起征,逐担累进,从3担到15担收税4%至18%。

总则中规定由乡代表会估量农业产量。

该暂行税则在以后根据地革命形势越来越严峻的过程中不断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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