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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8: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99页(692字)

指华中革命根据地(包括华中敌后的准南、准北、苏南、苏北、苏中、鄂豫、皖江和浙东等八块抗日根据地;抗战胜利后华东局领导的苏皖解放区以及中原解放区原属于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豫皖苏边区与桐柏、江汉、鄂豫、皖西行政区)随着新四军东进抗日、民主政府的建立和革命形势的发展,各革命根据地分别建立的工商税收制度。

华中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的原则大体是:1.普遍负税的原则。即财政收入来源应由全体人民(除最贫苦的免收外)合理负担。

2.体现与经济封锁作经济斗争的原则。

一方面与敌人的经济侵略及封锁政策作斗争;另一方面保证抗战物资的供给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以支持长期抗战。3.体现反对国民政府经济封锁,保护解放区物资财富,发展农工商业,保证解放区人民生活与军需的原则。根据解放区的需要与否,分别采取免税奖励进口或重税进口,轻税出口或重税出口的政策;要保护生产、保证供给,争取贸易出超、积蓄生产资本。

4.体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原则。5.体现恢复和发展生产,暂时沿用旧税制的原则。为恢复和发展生产、税收上相应采取轻税、免税、重税政策。同时为稳定税收秩序,保证正常收入,对国民政府旧税制暂时采取一切照旧,逐步改进的方针,为建立新税制作准备。遵循上述原则,华中革命根据地先后建立了进出口货物税、产销税、营业税、盐税、屠宰税、牙税、契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筵席税与娱乐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利息所得税、遗产税等16种税。在时间和范围,自始至终比较普遍施行的有进出口货物税、产销税、营业税、盐税、牙税、契税;牲畜交易税只在少数地区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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