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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为民论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32: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21页(781字)

指国家财政开支应用于公共需要和人民利益的主张。

坚持这一主张的,从先秦至近代不乏其人。墨子说:“诸加费,不利于民者,圣王弗为”。(《墨子·节用》)傅玄认为,赋税只有用于为公、为人民,人民才乐于输纳。

他以大禹治水为例,“天下乐尽其力,而不辞劳者,俭而有节,所以趣公(为公)也”。(《傅子·平赋役》)东汉荀悦也强调国家财政收入只能满足公共需要。他说:“人主有公赋无私求;有公费无私费,有公役而无私使,有公赐而无私惠”。

否则,就会造成下烦而无度,官耗而无限,民扰而无节,下虚望而无准。(《申鉴·政体第一》)丘浚也强调生财靠人民,聚财、用财应为人民。他说:“财生于天,产于地,成于人。所以制其用者,君也,君制其用,虽以为国,实以为民。……是以古之仁君知其为天守财也,为民聚财也,凡所用度,非为天,非为民,决不敢轻有所费”。(《大学衍义补·总论理财之道》)黄宗羲揭露君主以一己之私作为天下之公,视天下为自己的产业,敲骨吸髓。

(《原君》)对封建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君进行了批判。魏源则提出国家财政应以利民为目标,将利国寓于利民之中。他说:“专主于便民者,民便而国亦利;专主于利国者,民不便而利归中饱,国乃愈贫”。(《元史新编》卷八十八)严复认为,赋税的产生是由于有“治人与治于人者”之间的分工。

治人者不能以自养,于是要被治的人供养。根据这种分工的关系,国家征收赋税就不是“为私”,而是要“取之于民,还为其民”。

(《原富》第278、845、893页)梁启超则认为,人民对征赋税怨与不怨,不在于赋税的轻重和开支多少,而在于是否为民,“苟为民,作事虽多而不怨,……苟不为民,作事虽轻,亦怨矣”。(《觉迷要录》卷四)我国历代思想家的为公为民论,虽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主张,但对于反对和揭示封建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少数统治者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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