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清吏司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43: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40页(309字)
明代户部分支机构。
明初承袭前代之制,户部分民、度支、金、仓四部(即四司)。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以天下度支事务浩繁之由,分户部为十二清吏司,隶于户部,各县民、度支、金、仓四部职能,各职掌一省财政事务。洪武二十九年增至十三清吏司。
十三清吏司除分掌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云南等十三省财政事务外,还根据各清吏司事务繁简而分别受命兼顾两京(南京、北京)直隶(北直隶今河北;南直隶今江苏、安徽)之贡赋,诸司卫所俸饷,边镇粮饷、各仓场、盐课、钞关等事务。
十三清吏司成立以后,户部徒具其名,并不理财政实务,而仅起十三司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