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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稽核所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47: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45页(435字)

1913年以后在旧政府中实际管理盐政事务的半殖民地官僚机构。

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政府1913年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举借高达2500万英镑的“善后大借款”,抵押了全部盐税。于是,帝国主义列强一方面加强他们安置在中国财政、币制、银行、审计院、国债局等机构的洋顾问控制中国财政的权力,另方面还特地于财政部盐务署内设盐务稽核所,由银行团聘用外籍顾问和会计,稽核、监督盐税的收支和征解。盐税税款也从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各省立银行移存汇丰、德华、东方汇理、华俄道胜、横滨正金等五银行。

盐务稽核所形式上是由中方盐务署署长一人兼任总办,洋员一人任会办兼盐务署顾问,实际上实权操于洋会办手中。

所有盐斤引票、盐务各项收支及其行政事务,都须总办、会办共同签署,方为有效。又在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销盐区设稽核处,各设华员经理一人,洋员协理一人,二人职权相等。

1936年,国民党政府改盐务署为盐务总局,但盐务稽核所机构及其职员结构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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