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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所得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54:3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62页(427字)

现行于台湾省的主要税种之一。

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就纳税人取得的营利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工资所得、利息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的总额减除免税额、宽减额后的综合所得净额计征;但对居民和非居民都仅就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进行征税。

对居民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非居民按扣缴率或扣缴办法由支付者扣缴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是以从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就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所得额计征。

在台湾设有总机构的企业,对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征税,在境外被征收的外国税收,准许在台湾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在台湾没有设立总机构的企业,只就其取得来源于台湾的事业所得征税;对于在台湾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台湾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的免税额和累进税率及其级距、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均于每年度开始前经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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