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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共同体关税政策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5:03: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79页(49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有:1.取消内部关税。至1968年7月1日工业品关税已全部取消;1969年取消了农产品内部关税。2.建立对外共同税率。1968年7月1日实现对外共同关税率。

3.对外部实行保护贸易。工业资料可以自由进口,只征低税;半制成品征税较高;制成品关税最高。

农产品进口实行高额关税,甚至实行进口配额制。4.实行差别关税。

按进口商品种类和来源国别对象,适用于不同税率。基本税率分五种:(1)特惠税率,是最低的税率,适用于联系国商品进口;(2)协定国税率,比前者稍高,适用于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3)普遍优惠制税率,是对非联系国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为期10年,仅适用于某些半成品,制成品。

但不要求互惠,发展中国家不对共同市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自1980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共同市场国家的部分出口商品也适用此种税率;4.最惠国税率。

对参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提供,但对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不适用。5.普遍税率。这是最高税率,征税项目多,适用于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对东欧苏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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