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财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207页(1063字)
法国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省和市镇。
各级财政收支划分明确,并保持相对独立。在整个政府预算中,中央预算约占80%,地方预算约占20%。
预算年度为日历年制。
中央预算分别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专为享有财政自主权的非法人国营机构所设立的预算)和国库特别帐(即特别预算)构成,其中一般预算占主导地位。
法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和社会征收,后者主要是由企业和被保人所提供的社会保险费,两者占财政总收入的95%左右,其他为非税收收入,包括国有企业的利润、政府各种放款的利息和特许权收益等。法国税制比较复杂,税种多达50余种,其中属国家预算的为国家税,属地方预算的为地方税。在1981年政府颁布“权力下放法”之前,国家税占81%,地方税占19%,之后,后者的比重有所提高。国家税又分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占35-40%,间接税占60-65%。直接税包括自然人所得税、公司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石油税和印花税等,增值税的比重最大,约占间接税的70%。地方税也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其中直接税占80%左右,间接税约占20%,直接税包括有建筑物地产税、空地地产税、居住税和行业税等;间接税包括国家转移工资税、财产税、娱乐税和电力税等。各种地方税约占地方预算收入的60%。其他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投资收入,它们各占预算收入的20%左右。
在财政支出结构上,中央财政负责四个方面:1.民政管理费用。包括政府行政开支、文教科研经费和国土整治费等;2.转移帐目。包括社会福利费、国债利息支付、教育补助、援外经费和对地方拨款等;3.军事开支;4.民用事业投资,包括政府各部所管民用事业投资、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贷款等。
1980年,上述四项开支占政府预算支出的比重分别约为35%、31%、20%和8%。
地方政府的支出项目大致有:地方行政机构费用、市政和住宅建设、地方文教卫生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公用事业和地方公债的还本付息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增加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推行,财政支出不断增长,1947年预算支出为90亿法郎,1983年达8824亿法郎。加之法国政府长期执行赤字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经常化,在1950年到1984年的35年中,有31年出现财政赤字,1983年预算赤字高达1151亿法郎,巨额而又连年的财政赤字也导致了国债的剧增,1950年法国国债总额为413.3亿法郎,1980年增至2798亿法郎。国债利息支付日益成为国家预算的重要开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