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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固定性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0: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19页(393字)

税收的形式特征之一。

指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每种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比例或标准。如对纳税的每百元销售收入征税百分之几、按每亩地的收获量征收百分之几等等。征税对象与征收比例或标准确定以后,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守。

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含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与征税比例的限度性,即含稳定性之意。税收的征收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样做既可使纳税人较易接受,又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也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作用。它与临时一次性的摊派或对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等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当然,国家规定的征税对象和征收标准不是永远不变的,有时由于客观经济情况变化,或者实行某项政策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修订税法,调整某些征收标准,甚至改变某些征税对象。

但税法的修订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因而在一定时期内,税收的征税对象和征收标准还是相对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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