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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合一论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3: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25页(548字)

我国50年代末曾经存在过的一种取消对国营企业征税,把税收与企业利润合并在一起,统一只用利润上缴一种形式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张。

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国营企业上缴的税款与利润,在性质上都属于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实质上都是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并属国家所有,两者并无本质差别。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已无必要再考虑公私关系,实行税收和利润上缴两重缴库办法,为简化上缴手续,可只保留利润上缴一种形式,“税利合一”。

这种论点混同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政治权力这两种权力的区别,否认了对国营企业征税的必要性,同时也否定了利用利润形式检查促进企业经济效果的作用,只看到国营企业的税款和利润缴纳有相同的一面,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的不同权力依据和不同作用。1959年初,曾在石家庄、南京等几个城市对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实行过税利合一缴纳试点,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地方各税都同企业利润合并起来,按企业计划利润额缴库。结果表明,税利合一实际上取消了社会主义阶段税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抹煞了税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并在财政管理、价格管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均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对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而试点不久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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