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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所得轻课原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7: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6页(428字)

与非勤劳所得重课相对应的西方现代所得税制度原则。

提出此原则的人们认为,勤劳所得(亦称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给报酬等)通常比起非勤劳所得来,具有耗费大而所得小,且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特点,从公平税负的要求出发,政府应首先保护这部分收入,实行相对轻税的原则。例如,采用在总所得中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和累进所得税制,使广大中低收入者保持较低的税负水平;或采用分项课税的办法,对非勤劳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等。勤劳所得轻课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它使广大劳动人民的名义税负有所减轻,然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家通过种种税负转嫁手段,使税收最终落到广大劳动人民的头上。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勤劳所得轻课的原则才真正得到实行。

我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贯彻了这一原则,对工资、薪给报酬等采用有一定扣除额的累进税率,对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从而缩小了两种所得之间的差距,有利于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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