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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能力说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9: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1页(418字)

主观能力说的对称。

税收公平应按照客观标准来衡量其负税能力的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否公平,应用客观标准来评价,这一客观标准就是每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和收入,财产包括土地、资本和供个人消费的财产,收入主要是指年所得。由于财产可转化为收入或减少家庭的实际支出,如拥有私房者可比不拥有私房者少付房租,因此,它也是衡量负税能力的重要客观标准。此外,有些人主张应以支出为确定负税能力的客观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征收财产税和对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是公平的;也有人认为,实行终身支出税比现代所得税制度更为公平。由于客观能力说所提供的负税能力标准具有可计算、可操作性的特点,因而为西方现代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对财产转化的收益应以财产为主纳税,还是应以收益为主纳税,纳税人的年所得是否应扣除为此而支付的费用、如何扣除等问题上,各国的认识差异很大,因而西方各国在税制上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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