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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品目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45:2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8页(306字)

“列举品目”的对称。

指采用概括法设置的税目。按概括程度不同,可分为分类概括品目和综合概括品目。前者是按征税产品或经营项目的大类概括设置的税目,如现行产品税中的“贵重食品”、“水产品”,增值税中的“化学纤维”、“搪瓷制品”,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等税目;后者是不分征税产品或经营项目的品种、大类而综合概括设置的税目,如现行增值税中的“其他工业品”税目,凡在其他税目中不能包括的工业产品都属于这一税目的征税范围。设置概括税目,一是由于有些征税产品和经营项目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二是为适应国民经济中新产品不断出现的客观情况,保持税制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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