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6页(242字)
亦称“课税单位”。
指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以货币量度作为计税单位,一是以实物量度作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现行产品税,除个别产品外都以人民币计算的应税商品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后者是以实物的自然量度,如“吨”“辆”“平方米”等等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盐税以“吨”为计税单位,车船使用税以“辆”或“吨位”作为计税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