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49: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66页(468字)
亦称“地方附加”。
税收附加和其他附加的总称。税收附加是根据税法规定,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随正税加征或从入库税额中提取的收入;其他附加是指除税收附加以外的其他各项附加,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我国征收提取过的税收附加主要有:工商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等。我国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征收,县镇一律不准征收。
批准设市的城市所属县镇,正发展成为工业区的可以征收,非工业区一律不准征收。城市公用事业征收附加的项目有: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九项。工业用水、电两项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均可开征,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为10%,其他地区为5~8%,由各省、市、自治区在此幅度内确定。公共电汽车、民用水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对城市居民征收,附加率最高不得超过10%。
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的财力来源之一,属于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按规定支配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