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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课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4:4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7页(657字)

简称“流转税”。

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购销货币金额,如销售额、购进额等。具体包括工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额、加工业务收入额和商品零售收入额、商品批发收入额以及应税农产品采购支付金额和进口贸易金额。非商品流转额一般指从事服务性经常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它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讯、修理修配、饮食服务等经营业务收入额和各种服务收入额。流转课税的经济前提是商品货币经济,它的应征税额一般作为商品价格或服务业务收费金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国家对企业征收流转税,实质上是把包含在商品价格或劳务价格中的税金收回由国家支配。流转课税以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只要有商品生产和流通,就可选定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而且一般实行从价计征和比例税率,它能起到为国家提供稳妥可靠、均衡及时的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及配合价格政策调节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作用。

流转课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发展的结果。

我国早在周朝,就有“山泽之赋”和“关市之赋”,它是我国流转课税的最初形式。

秦汉以后,随着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发展,流转课税的种类和数量都不断地扩大。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曾经征收过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交易税、工商税、盐税等,都属于流转课税。

我国现行属于流转课税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此外,还有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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