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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5: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9页(358字)

亦称“国家税”。

“地方税”的对称。指划归中央财政作为固定收入的各种税。

由于我国各个时期财政的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收包括的范围也不同。

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到1984年,除明确规定少数几种收入分散和零星的税种,即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等为地方税外,其余税种均属中央税。

实际执行的情况是,除关税外,多属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从1985年开始,逐步采取“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各自的范围。划归中央税的有:(1)关税;(2)烧油特别税;(3)专项调节税。另外,还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因素,把一些税种收列作中央财政收入,如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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