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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课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5: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79页(402字)

简称“资源税”。

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

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类。前者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赋与使用权,不论自然资源的丰瘠和收入的多寡,都要一律征收的资源税;后者是根据使用的自然资源的丰瘠和收入的多寡,就其级差收入而差别征收的资源税。

古今中外都有一些国家对自然资源征税。在国外,土地、矿藏、森林等被广泛列作资源课税的范围。

在我国,资源课税一直存在,如春秋战国时期开征的铁税,唐代对开采银、锡的征税,清代开征的矿税,以及国民党政府、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征收的矿区税、矿产税和矿统税,等等,都具有资源课税性质。现行属于资源课税的税种有: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课征资源税,对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合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保护和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等都有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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