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页(228字)
简称“共享税”。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种税。我国1985年以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种有:(1)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均不包括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2)资源税;(3)建筑税;(4)盐税;(5)个人所得税;(6)国营企业奖金税;(7)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不含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