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5: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页(435字)
“中央税”的对称。
指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固定收入的各种税。新中国成立以来,明确划为地方税的只有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契税等税种。这几种税的基本法规由中央制定颁布,但留给地方较大的机动管理权限,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地方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的适用税率,确定减免税,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等等。
自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又开征了一些地方税种,使地方有了相对固定的财政收入。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后,明确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有:(1)集体企业所得税;(2)农(牧)业税;(3)车船使用牌照税;(4)城市房地产税;(5)屠宰税;(6)牲畜交易税;(7)集市交易税;(8)契税;(9)城市维护建设税;(10)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外,还按企业隶属关系等因素,把一些税收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如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