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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税种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59:4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6页(458字)

亦称“主体税”。

“辅助税种”的对称。指在国家税制中占有主要地位的某一种税(或某几种税)或某一类税(或某几类税)。划分主体税和辅助税的标准一般有二:(1)所占收入比重的高低。即某种(某类)税占税收收入比重高的为主体税种,反之为辅助税种。

(2)作用的大小。即收入普遍、调节经济作用广泛的为主体税种,反之为辅助税种。

自税收产生以来,主体税种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期,随经济发展水平而变化。当前世界各国主体税种的类型大体有四种:(1)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日本等。

(2)以社会保险税为主体税。主要有西班牙、联邦德国、奥地利、瑞典、瑞士等。(3)以流转税为主体税。

主要有苏联、民主德国、保加利亚、泰国、菲律宾、来西亚等。(4)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税。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主要有中国等。主体税种的特点主要是:征税普遍,能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调节经济的作用明显;有利于国家制定税收计划,编制国家预算;征税范围明确,便于计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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